审理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302刑初78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9-04
审理经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一部刑诉〔2020〕2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11日,陈某1(已判刑)在支付宝上建立赌博群,雇佣谷某、潘某、施某等人(均已判刑)及被告人陈某某担任发包手、理手,以“二八杠”比大小的方式组织赌客周某2、朱某、陈某2等人在赌博群里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9月至12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赌博群里充当发包手、理手,帮助陈某1抽取头薪款共计人民币270228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证人陈某1、谷某、潘某、施某、赵某、胡某、阮某、谢某、苏某、缪某、吴某、周某1、周某2、朱某、陈某2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支付宝转账记录、支付宝赌博群截图、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当庭变更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构成自首并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的公诉及量刑意见,可予采纳。综合考虑本案上述情节及被告人陈某某的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金霞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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