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越西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川3434刑初3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7-16
审理经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越检一部刑诉〔20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学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自2018年年中开始,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网络上利用“巴蜀麻将”、“闲聊”软件注册虚拟身份,建立一名为“成都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的赌博群,先后通过自己拉人进群及以发红包鼓励群内人员介绍他人进群的方式,使该群人员不断壮大,群内参赌人员最多时达100余人。被告人杨某在“巴蜀麻将”平台上注册代理并购买房卡后利用麻将、湖南跑得快等游戏,组织群内人员赌博,在群公告上发布自己制定的赌博规则、奖励机制,每轮游戏结束后,以抽房费方式抽头渔利。2019年12月该赌博软件被公安机关查封,被告人杨某在该群以“抽房费”的形式抽取48万元余元,被告人杨某个人获利10万元余。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4月8日到越西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主动将所获赃款3万元上交于越西县公安局。
公诉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多人参与赌博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与本院查明的被告人罪责刑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及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三万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上缴国库;依法追缴被告人杨某剩余七万元的违法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毛打前
审判员舒雄伟
人民陪审员麻比木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金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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