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1081刑初98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10-22
审理经过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1、夏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仙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1及其辩护人黄炜罡、被告人夏某2及其辩护人陈玲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1伙同被告人夏某2在温岭市××镇××街环形通天房角落东向西第二间开设以“挖花”形式的赌场,聚众赌博,期间赌场获利约2万余元。后2019年8月至今,被告人陈某某1单独陆续在温岭市××镇××街环形通天房角落东向西第二间开设以“挖花”形式的赌场向赌博人抽头,期间赌场获利约2万余元。陈某某1开设赌场总获利约4万余元。期间被告人陈某某1个人非法获利1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1于2020年6月4日14时许,在温岭市××镇××街环形通天房角落东向西第二间,被温岭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在现场抓获;被告人夏某2于2020年6月25日9时30分许,在××镇××村××号,被温岭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被告人陈某某1已退缴犯罪所得1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1自愿认罪认罚,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夏某2自愿认罪认罚,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1、夏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某1、夏某2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郑某、王某、叶某、徐某、张某、赵某的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转账记录及统计表,聊天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及查询说明,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1、夏某2合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2有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夏某2自愿认罪认罚,二被告人均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二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
二、被告人夏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某1已退缴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二只、赌资420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定勇
人民陪审员马志辉
人民陪审员陈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陶礼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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