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郭XX与被告杨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方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杨X协助郭XX办理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室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2.本案房屋过户契税由杨X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杨X承担。事实与理由:2001年2月26日,郭XX与杨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郭XX向杨X购买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室房屋一幢,房屋转让合同价款为2万元,并约定杨X应协助郭XX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同日,双方就上述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公证,郭XX丈夫江XX支付杨X实际购房款3.5万元,杨X出具收条。嗣后,郭XX多次联系杨X要求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但杨X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郭XX遂诉至法院。
最终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杨X与郭XX于2001年2月2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履行。合同签订后,郭XX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已实际取得了案涉房屋,杨X应按照合同约定协助郭XX办理所售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即履行出售房屋的附随义务协助郭XX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过户,完成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手续,故本院对郭XX要求杨X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合同约定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所涉及的有关税费均由郭XX承担,故本院对郭XX主张案涉房屋过户契税由杨X承担不予支持。杨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庭审抗辩及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郭XX提交的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郭XX办理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室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二、驳回原告郭XX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为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经过(2001)皖屯证内字第2917号公证书予以公证,同时并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之情形,依法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于2001年2月26日通过其配偶江XX一次性向被告付清了购房款,作为买受人给付金钱的义务实际已履行完毕。但是被告杨X一直怠于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且案涉房屋经黄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抵押、查封等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形,被告的行为系不履行非金钱债务,原告有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律师建议:如果你碰到的房产买卖对方不配合过户这类的纠纷,还未提起诉讼,可以先收集好相关证据和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委托律师前往被告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文书生效后,若对方在生效的裁判文书所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配合房屋过户或变更产权登记的义务的,你可以直接向作出生效裁判文书或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庭受理后会向你出具一份《执行裁定书》,并向房屋登记机构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你凭借这份执行裁定书直接去房屋登记机构进行过户或变更产权登记,不需要对方到场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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