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沪0105刑初53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7-28
审理经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一部刑诉[2020]1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本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方玮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介绍并带领还某、徐某某(均已判决)至广州购买20台日本钢珠赌博机,并运至还某等人开设在本市宝山区顾太路的赌场。
2017年11月至2019年7月,还某、徐某某等人在本市宝山区顾太路XXX弄XXX号别墅设置35台“日本钢珠机”供孙某某等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经查,自2019年5月15日至案发,上述赌场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还某、徐某某的供述,案发经过表格,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协助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12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华锋
审判员邓中华
人民陪审员梁子丕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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