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513刑初255号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来源:网络浏览:429

审理法院: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0513刑初25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03

审理经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1、黄某某2、陈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汉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1、黄某某2、陈某某3及被告人陈某某1的辩护人蔡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1)2017年7月底至2018年4月23日,同案人陈加鹏、纪某鹏(均另案处理)在汕头市潮阳区************民楼401房内,以手机为赌博工具,通过开设微信群(群名“风云五门自选”)以网络牌九的方式供人赌博。同案人陈加鹏雇佣同案人陈旭伟、陈少明、陈少文、张素真(均已判刑)帮助管理微信赌博群。该赌博群以赌客或者股东坐庄,通过发3元5个红包供人抢红包,比小数点后两位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同案人陈加鹏等人从投注额中抽水渔利4%-5%。经统计,该赌博群累计接受投注金额合计87211100元。期间,同案人陈加鹏先后串招被告人陈某某1、黄某某2、陈某某3合股,负责招引赌客入群下注参赌。

2017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某1在该赌博群合股0.15股,参股6天后退出,分红4000元左右。2018年4月份,同案人陈加鹏、纪某鹏再次串招被告人陈某某1入股,分给被告人陈某某10.3股。至被查获,被告人陈某某1参股约10天,从中分红得18000元。被告人陈某某1两次入股该赌场共从中非法牟利22000元。2018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某3在该群合股0.2股。至被查获,被告人陈某某3入股该群约10天,从中非法牟利16000元。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2和同案人黄克菀(已判刑)合股0.4股,二人各分得0.2股,至被查获,被告人黄某某2共入股7天,非法牟利11000元。

2018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对该401房间进行检查,现场抓获同案人陈旭伟、陈少明、陈少文、张素真,查扣赌博工具手机十六部、电脑显示器一台、电脑主机一台、民生银行U盾一个、现金586元。2020年1月1日、1月2日、1月14日,公安机关分别将被告人黄某某2、陈某某3、陈某某1抓获归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罗洪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明华、陈选群、郑鸿锐、陈炎红的证言,同案人陈加鹏、黄汉涛、陈奇壮、陈旭伟、陈仪勇、林永波、张素真、陈少明、陈少文、黄素文、庄茂粧、林英松的供述,同案人黄克菀、方晓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1、黄某某2、陈某某3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陈某某1的银行流水,支付宝转账情况,陈某某3的广发银行交易流水记录,黄某某2的华夏银行流水记录,赌场账单表,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相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

(2)2019年3月份开始,同案人陈某楷设立微信群(群名为“维尔特自选5”)“牌九”赌场供人赌博,并串招被告人陈某某1和同案人黄伟宏、林楚辉、庄楚武、叶镇鹏、林燕旋等人(均已判刑)入股,该赌场共分10股,其中被告人陈某某1以微信名“执念”占0.3股,以微信名“小胖也会飞”占0.1股,合占0.4股。该微信赌场以“牌九”的形式聚赌,赌客或者股东坐庄,由雇佣的操盘手在微信群内发放3元5个红包代表“牌九”中的1至5门,庄家、赌客各自选门后下注,以微信红包小数点后两位数相加大小进行比较,大者为赢。被告人陈某某1等人从总投注额中抽水牟利5%,并返水庄家30%-50%、赌客0.5%。该“牌九”赌场每天投注额200多万元,至被抓获,该赌场共接受投注约4000多万元,抽水渔利100多万元。被告人陈某某1每天分红约几百元。

2019年4月22日凌晨,公安机关在汕头市潮阳区河溪镇锦绣明珠住宅区5楼及11楼抓获同案人黄伟宏、庄楚武、林楚辉、叶镇鹏、林燕旋,查获参赌人员张汉伟、陈晓娟及设赌手机多部。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陈悦华的证言,购毒者杨海金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杨崇荣的供述,同案人黄伟宏、庄楚武、叶镇鹏、林楚辉、林燕旋的供述,同案人陈文鑫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1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股份明细表,微信流水,犯罪嫌疑人杨崇荣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及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禁毒大队出具的函,刑事判决书和刑事相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1、黄某某2、陈某某3结伙开设赌场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各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公诉人当庭建议判处三被告人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某某1、黄某某2、陈某某3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某某1在二宗开设赌场犯罪中均属从犯;2、被告人陈某某1在参与同案人陈加鹏等人开设的赌场犯罪中仅应对其入股时段的投注额,即29393400元负主犯的责任;3、被告人陈某某1到案后主动举报犯罪嫌疑人杨崇荣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4、被告人陈某某1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5、被告人陈某某1属初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陈某某1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7年7月底至2018年4月23日,同案人陈加鹏、纪某鹏(均另案处理)在汕头市潮阳区************民楼401房内,以手机为赌博工具,通过开设微信群(群名“风云五门自选”)以网络牌九的方式供人赌博。同案人陈加鹏雇佣同案人陈旭伟、陈少明、陈少文、张素真(均已判刑)帮助管理微信赌博群。该赌博群以赌客或者股东坐庄,通过发3元5个红包供人抢红包,比小数点后两位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同案人陈加鹏等人从投注额中抽水渔利4%-5%。经统计,该赌博群累计接受投注金额合计87211100元。期间,同案人陈加鹏先后串招被告人陈某某1、黄某某2、陈某某3合股,负责招引赌客入群下注参赌。

2017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某1在该赌博群合股0.15股,参股6天后退出,分红4000元左右。2018年4月份,同案人陈加鹏、纪某鹏再次串招被告人陈某某1入股,分给被告人陈某某10.3股。至被查获,被告人陈某某1参股约10天,从中分红得18000元。被告人陈某某1两次入股该赌场共从中非法牟利22000元。2018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某3在该群合股0.2股。至被查获,被告人陈某某3入股该群约10天,从中非法牟利16000元。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2和同案人黄克菀(已判刑)合股0.4股,二人各分得0.2股,至被查获,被告人黄某某2共入股7天,非法牟利11000元。

2018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对该401房间进行检查,现场抓获同案人陈旭伟、陈少明、陈少文、张素真,查扣赌博工具手机十六部、电脑显示器一台、电脑主机一台、民生银行U盾一个、现金586元。2020年1月1日、1月2日、1月14日,公安机关分别将被告人黄某某2、陈某某3、陈某某1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1、黄某某2、陈某某3参股该赌场均至2018年4月21日退股。被告人陈某某1入股期间,该赌博群累计投注金额合计29393400元;被告人黄某某2入股期间,该赌博群累计投注金额合计31093600元;被告人陈某某3入股期间,该赌博群累计投注金额合计27355000元。

再查明,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2已主动预交罚金13万元和退缴违法所得11000元;被告人陈某某3已主动预交罚金10万元和退缴违法所得16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罗洪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明华、陈选群、郑鸿锐、陈炎红的证言,同案人陈加鹏、黄汉涛、陈奇壮、陈旭伟、陈仪勇、林永波、张素真、陈少明、陈少文、黄素文、庄茂粧、林英松的供述,同案人黄克菀、方晓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1、黄某某2、陈某某3原在公安机关和当庭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陈某某1的银行流水,支付宝转账情况,陈某某3的广发银行交易流水记录,黄某某2的华夏银行流水记录,赌场账单表,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相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9年3月份开始,同案人陈某楷设立微信群(群名为“维尔特自选5”)“牌九”赌场供人赌博,并串招被告人陈某某1和同案人黄伟宏、林楚辉、庄楚武、叶镇鹏、林燕旋等人(均已判刑)入股,该赌场共分10股,其中被告人陈某某1以微信名“执念”占0.3股,以微信名“小胖也会飞”占0.1股,合占0.4股。该微信赌场以“牌九”的形式聚赌,赌客或者股东坐庄,由雇佣的操盘手在微信群内发放3元5个红包代表“牌九”中的1至5门,庄家、赌客各自选门后下注,以微信红包小数点后两位数相加大小进行比较,大者为赢。被告人陈某某1等人从总投注额中抽水牟利5%,并返水庄家30%-50%、赌客0.5%。该“牌九”赌场每天投注额200多万元,至被抓获,该赌场共接受投注约4000多万元,抽水渔利100多万元。被告人陈某某1每天分红约几百元。

2019年4月22日凌晨,公安机关在汕头市潮阳区河溪镇锦绣明珠住宅区5楼及11楼抓获同案人黄伟宏、庄楚武、林楚辉、叶镇鹏、林燕旋,查获参赌人员张汉伟、陈晓娟及设赌手机多部。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1于2020年4月10日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杨崇荣贩卖毒品的事实,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于2020年5月25日抓获贩卖毒品海洛因的犯罪嫌疑人杨崇荣并立案侦查,同年5月26日对其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陈悦华的证言,购毒者杨海金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杨崇荣的供述,同案人黄伟宏、庄楚武、叶镇鹏、林楚辉、林燕旋的供述,同案人陈文鑫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1原在公安机关和当庭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股份明细表,微信流水,犯罪嫌疑人杨崇荣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和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禁毒大队出具的函,刑事判决书和刑事相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1、黄某某2、陈某某3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收入,结伙利用手机组建微信群的方式在网络上开设赌场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败坏良好的社会风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1、黄某某2、陈某某3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某1在参与二宗开设赌场犯罪中均属股东之一,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故被告人陈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1在二宗开设赌场犯罪中均属从犯和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缺乏理由依据,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均有事实和理由依据,可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且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2、陈某某3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且已积极预交罚金和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2023年1月1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陈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追缴被告人陈某某1的违法所得22000元;提收被告人黄某某2退缴的违法所得11000元、被告人陈某某3退缴的违法所得1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汉隆

人民陪审员陈海潮

人民陪审员李海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