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0725刑初222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来源:网络浏览:449

审理法院:昌乐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鲁0725刑初22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9-03

审理经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松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份至2020年4月8日,在昌乐县角被告人曹某某1租房内,以营利为目的,被告人曹某某1组织联系钱启龙、曲延吉、郭勇、常磊等人通过用麻将打“二五八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赌局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27000余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电子数据、代理账户明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1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曹某某1刑事责任。被告人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曹某某1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犯罪情节及罚金缴纳情况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曹某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昌乐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曹某某1非法所得人民币27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1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曹某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愿意接受处罚,积极缴纳非法所得并愿意缴纳罚金,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曹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于昌乐县公安局的被告人曹某某1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曹某某1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雪源

人民陪审员周瑞金

人民陪审员吴振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盖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