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永新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赣0830刑初12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7-27
审理经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新检刑诉〔2020〕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1、陈某某2、林某某3、孙某某4、温某5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金生、助理检察员钟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1、陈某某2、林某某3、孙某某4、温某5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开始,刘东河(代号“朱总”,在逃)、郭东强(代号“校长”,在逃)等人在菲律宾马尼拉市区租用办公楼设立互联网赌博平台。该平台下设“全民彩票”、“365彩票”(又称365娱乐城)、“传奇彩票”、“全发彩票”四大网站,四大网站均设有前台和后台,分管网站运营和资金流转业务。
2018年8月份开始,刘东河等人先后从我国国内招聘被告人林某某1、陈某某2、林某某3、孙某某4、温某5等人前往菲律宾马尼拉市从事前台推广工作,主要负责使用微信、QQ、手机短信等网络通讯工具发布博彩广告,面向我国国内发展游戏玩家,引诱、教授游戏玩家注册博彩账户,以及在上述网站充值人民币换取游戏筹码,引导游戏玩家投注重庆时时彩、10分彩、北京赛车等赌博游戏。游戏结束后,玩家可以通过网站提现功能将游戏筹码兑换成人民币提现到玩家绑定的银行卡内。
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林某某1、陈某某2在担任“传奇彩票”前台推广期间,分别从中获得工资报酬47000元人民币和28000元人民币;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底,被告人林某某3在担任“全民彩票”前台推广期间,从中获得工资报酬20000元人民币;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孙某某4在担任“365彩票”前台推广期间,从中获得工资报酬14500元人民币;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温某5担任“365彩票”前台推广期间,从中获得工资报酬8700元人民币。
2019年6月份,被告人林某某1、陈某某2、林某某3、温某5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4向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投案。案发后,五被告人向江西省永新县公安局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1协助他人开设、经营赌博网站,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某2、林某某3、孙某某4、温某5协助他人开设、经营赌博网站,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1协助他人开设、经营赌博、情节严重、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中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1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他四被告人协助他人经营赌博,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鉴于被告人孙某某4主动投案,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2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该四被告人在本案中是从犯,起次要作用,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2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林某某3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孙某某4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温某5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林某某1、陈某某2、林某某3、孙某某4、温某5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理并对他们均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开始,刘东河(代号“朱总”,在逃)、郭东强(代号“校长”,在逃)等人在菲律宾马尼拉市区租用办公楼设立互联网赌博平台。该平台下设“全民彩票”、“365彩票”(又称“365娱乐城”)、“传奇彩票”、“全发彩票”四大网站,四大网站均设有前台和后台,分管网站运营和资金流转业务。
2018年8月份开始,刘东河等人先后从我国国内招聘被告人林某某1、陈某某2、林某某3、孙某某4、温某5等人前往菲律宾马尼拉市从事前台推广工作,主要负责使用微信、QQ、手机短信等网络通讯工具发布博彩广告,面向我国国内发展游戏玩家,引诱、教授游戏玩家注册博彩账户,以及在上述网站充值人民币换取游戏筹码,引导游戏玩家投注重庆时时彩、10分彩、北京赛车等赌博游戏。游戏结束后,玩家可以通过网站提现功能将游戏筹码兑换成人民币提现到玩家绑定的银行卡内。
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林某某1、陈某某2在担任“传奇彩票”前台推广期间,分别从中获得工资报酬47000元人民币和28000元人民币;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底,被告人林某某3在担任“全民彩票”前台推广期间,从中获得工资报酬20000元人民币;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孙某某4在担任“365彩票”前台推广期间,从中获得工资报酬14500元人民币;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温某5担任“365彩票”前台推广期间,从中获得工资报酬8700元人民币。
2019年6月份,被告人林某某1、陈某某2、林某某3、温某5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4向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投案。案发后,五被告人已向江西省永新县公安局退缴全部非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1、陈某某2、林某某3、孙某某4、温某5在庭审中均没有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暂扣款票据;微信收取工资记录截图;常住人口信息表;证人刘某、周某1、朱某、黄某、林某、周某2、邵某的证言;被告人林某某1、陈某某2、林某某3、孙某某4、温某5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远程勘验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之间能相互吻合、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1协助他人开设、经营赌博网站,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某2、林某某3、孙某某4、温某5协助他人开设、经营赌博网站,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均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孙某某4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归案后积极退赃,缴纳罚金,能认罪认罚,又均系初犯、偶犯,且被告人孙某某4系自首,故对他们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林某某1、陈某某2、林某某3、孙某某4、温某5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辩解意见,本院可以采纳。被告人林某某1、陈某某2、林某某3、孙某某4、温某5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林某某1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七千元,依法应当予以追缴,由江西省永新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至本院)
二、被告人陈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陈某某2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八千元,依法应当予以追缴,由江西省永新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至本院)
三、被告人林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林某某3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依法应当予以追缴,由江西省永新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至本院)
四、被告人孙某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孙某某4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四千五百元,依法应当予以追缴,由江西省永新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至本院)
五、被告人温某5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温某5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七百元,依法应当予以追缴,由江西省永新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左友
人民陪审员左秋兰
人民陪审员龙海棠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宋小雯
安徽律师 版权所有 皖ICP备2021007982号-1 技术支持:成都律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