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阮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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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研[2009]228号    

【发布日期】 2009.12.25    【实施日期】 2009.12.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法规类别】 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犯罪和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阮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法研[2009]228号 2009年12月25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2009]288号《关于被告人阮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危害预防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