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家保密局关于执行《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6-09来源:网络浏览:411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保密局    【发文字号】 法发[2001]117号    

【发布日期】 2001.08.22    【实施日期】 2001.08.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法规类别】 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保密局关于执行《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发[200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
  为正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4号《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审理好涉及情报的刑事案件,现就有关情报的鉴定问题通知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情报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保密局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