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公安部关于村民小组组长以本组资金为他人担保贷款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2021-06-09来源:网络浏览:348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公法[2001]83号    

【发布日期】 2001.04.26    【实施日期】 2001.04.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贷款,犯罪和刑事责任    


公安部关于村民小组组长以本组资金为他人担保贷款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公法[2001]83号 2001年4月26日)

陕西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村民小组组长以组上资金为他人担保贷款造成集体资金严重损失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村民小组的集体财产为他人担保贷款,并以集体财产承担担保责任的,属于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