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公经金融[2008]116号
【发布日期】 2008.07.22 【实施日期】 2008.07.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许可批复
【法规类别】 银行业务,犯罪和刑事责任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银行进账单、支票存根联、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转账贷方传票是否属于银行结算凭证的批复
(公经金融[2008]116号)
广东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关于银行进账单、支票存根联、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转账贷方传票是否属于银行结算凭证的请示》(广公(经)字[2008]878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人民银行意见,银行进账单、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转账贷方传票属于银行结算凭证,而支票存根联是出票人自行留存、用于核对账务的内部凭证,不属于银行结算凭证。
此复
200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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