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研]明传[2000]12号
【发布日期】 2000.06.29 【实施日期】 2000.06.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法规类别】 干部与工作人员
【修改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原因:农村合作基金会已被国务院取消,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合作基金会兼职从事管理工作如何认定身份问题的答复
(法(研)明传[2000]12号 2000年6月29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00〕105号《关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在农村基金会兼职从事管理活动应如何认定犯罪主体身份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自行到农村合作基金会兼职从事管理工作的,因其兼职工作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无关,应认定为农村合作基金会一般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农村合作基金会兼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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