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21-07-05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浏览:408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20〕16号

  【发布日期】2020.12.29(以最后修正日期为准)【实施日期】202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