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

2021-06-09来源:网络浏览:283

【发布部门】 人事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人退司函[1988]2号
【发布日期】 1988.12.08 【实施日期】 1988.12.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干部与工作人员

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
(1988年12月8日 人退司函〔1988〕2号)

福建省老干部局:
  你省人民检察院于11月12日来函,询问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们意见:根据劳人老函〔1987〕5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干部,都不能办理离休手续。其退出工作岗位后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由你省研究确定。
  请会同该院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