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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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1999]民他字第4号
【发布日期】 1999.04.05 【实施日期】 1999.04.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法规类别】 经济合同案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1999年4月5日[1999]民他字第4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4号《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刘坤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15000元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刘坤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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