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2021-06-09来源:网络浏览:249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发布日期】 2014.12.27 【实施日期】 2015.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发票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军
2014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修改为:“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本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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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发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