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类刑事案件的无罪辩护,核心在于精准把握法律要件、瓦解控方证据体系,并围绕“实质危害性”、“主观明知”和“法律适用”三个核心维度构建辩护策略。
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点和路径:
1.质疑“假药”的认定标准:
2019年《药品管理法》修订后,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不再一律被认定为假药。若药品在来源国合法上市,且未造成实际健康损害,辩护时可主张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假药,可能仅是行政违法。
2.突破“劣药”的构成要件:
刑法中的“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142条)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为构成要件。若药品仅是成分含量与标准有微小偏差(如中药饮片在合理波动范围内),但安全指标合格且无消费者健康受损报告,可主张该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仅属行政违规。
1.质疑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与合法性:
重点审查检材同一性(如取样、封存、流转记录是否完整)、鉴定机构资质及检测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若检材来源不明或鉴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可申请排除该关键证据。
2.引入专家辅助人:
针对专业性极强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等认定,可聘请毒理学、药学专家出庭,对检测报告提出质疑,或论证涉案物质的实际危害性未达犯罪程度。
1.证明缺乏主观明知:
犯罪故意是构成此类犯罪的核心要件。若能证明被告人通过正规渠道进货(如提供完整采购凭证、供应商资质)、药品外观包装无异常、销售价格合理,或被告人自身或亲属也曾使用该产品,可有效反驳公诉机关对“明知”的推定。
2.主张认知能力不足:
对于文化水平不高、专业知识有限的个体(如农村小作坊生产者、普通员工),可提出其不具备识别药品真伪或成分复杂性的能力,从而否定其犯罪故意。
充分利用《刑法》第13条的“但书”条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通过以下方面论证行为社会危害性小:
1.未造成实质危害:无消费者健康受损报告,甚至可能缓解病痛。
2.涉案范围有限:销售数量少(如“少量销售”)、范围小(如仅在亲友间流转)、获利微薄(如仅收取成本价或少量劳务费)。
3.动机善良:出于帮助病友等动机,而非单纯牟取暴利。
药品管理行为,首先要受《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行政法规制。
许多行为(如标签瑕疵、微量成分超标、未取得批准文件但质量合格)可能仅构成行政违法,可通过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处理,并未达到刑事犯罪的入罪标准。
辩护时应积极推动案件回归行政处理范畴。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审查侦查机关扣押、取样、送检等程序是否合法,若存在重大程序瑕疵,可申请排除由此取得的证据。
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在检察院阶段,通过提交类案无罪判决、专家意见、充分的法律意见书等,积极争取不起诉决定。
药品类刑事案件的无罪辩护是一项复杂且专业的工作,核心在于精准理解法律变迁(如2019年《药品管理法》修订)、高度重视专业证据的审查(如药品鉴定报告),并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实质性辩护,重点攻击“主观明知”、“客观危害”和“法律定性”三个薄弱环节。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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