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袁兴军
职业:律师
专业:刑事辩护、重大交通事故
执业证号:13401202110334171
联系电话(微信):18055069229
律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层
袁兴军律师,公安大学法学学士,积累了二十余年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现场勘查、痕检、法制、交通事故处理实务经验。前刑事案件痕迹检验鉴定人,取得处理交通事故中级资格,通过了公安部组织的高级执法资格考试。先后参加打击王某红、姚某路恶势力犯罪团伙专案组,主办过故意杀人罪等案;勘查几百起刑事案件现场,近距离会同法医解剖大量尸体。
实习期间即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七大核心要点》为题面向全国律师授课。撰写的《深度解析交通肇事逃逸重复评价》一文广受好评。
擅长运用逆向思维寻找案件破局点,善于从执法者视角审视案卷;注重侦查阶段辩护,准确把握案件走向,在依法为当事人争取取保、撤案、不起诉、缓刑、无罪等方面有独到的见解和做法。
律所介绍:袁兴军律师所执业的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安徽省十强律师事务所。下设六个业务部、一个法学研究所、多个法律网站,拥有一支由法学教授、副教授、法学博士、医学博士、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双学士、注册会计师、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等高层次人才组成的强大的专业团队,系安徽省规模最大的律师执业机构之一。
近年来本所承办的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有:
1、全国首起以故意碰挂他人车辆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1992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震惊中外的“棕榈滩”流氓案(1996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3、安徽反贪第一案(1998-2000年,阜阳市长萧作新夫妻犯罪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4、五年六审,死囚辩无罪(1996-2001年,刘明河故意杀人案,中国审判史上疑罪从无典型案例,中美人权谈判典型案例,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5、蚌埠贩毒第一案(2001年,李军贩毒、聚众斗殴、脱逃案,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改为死缓);
6、芜湖市政法委书记雇凶杀人案(2002年,赵征和故意杀人案,国家领导人批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7、中行卢森堡行副行长跨国贪污案(2002年,徐某贪污案,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发回重审后无罪,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8、三年四审,枪下留人(孙自文故意杀人案);
9、同济大学研究生亓培玉落水案(国家领导人批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期间作不起诉处理);
10、蚌埠110警察打死报警人案(桑殿鹏故意伤害案,国家领导人批示,处刑15年);
11、合肥扫黑第一案(检察机关认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案件不成立);
12、涡阳伪造永久自行车案件(国家领导人批示,被告人作不起诉处理);
13、2004年合肥第一大案鼓楼爆炸案(被告人崔慧被认定为从犯从轻处理);
14、安徽扫黑第一案(公安厅侦查,54名被告人,开庭10天,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15、亿元挪用公款案(合肥检察机关撤销案件,嫌疑人无罪释放);
16、全国村官第一案(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释放,引起全国人大立法解释);
17、千万挪用公款无罪案(合肥市,嫌疑人无罪释放);
18、死囚枪下留人(省高院二审,王胜雨贩卖毒品案院);
19、千万诈骗宣告无罪案(巢湖中院一审,张祁明合同诈骗案);
20、合肥贩毒第一案(周宝胜贩毒770克海洛因案,处无期徒刑)
21、本田汽车团伙特大盗窃案(何新平盗窃、抢劫、销赃27辆本田汽车案,涉案金额达500多万,判刑16年);
22、石亮三罪并罚案(六安市,三审三罪由10年改判为4年);
23、警察玩忽职守案(淮南市,判决后立即释放);
24、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案(马鞍山市,汪可时销售伪劣产品无罪案);
25、亿源公司非法集资案(合肥市、阜阳市,判处缓刑);
26、广州警察开枪打死安徽籍副教授尹方明案(全国重大影响,广州警方赔付,双方和解);
27、池州涉黑第一案(2008年,光之强组织领导黑社会案,二审辩护人,撤销非法采矿罪量刑和100万元罚金);
28、中学生被绑架杀人案(亳州中院,一审判处两被告死刑立即执行);
29、2007年安徽贩毒第一案(省高院,一审判处死刑,二审发回重审);
30、淮南朱集西煤矿百人械斗案(一死两重伤十多人轻伤,为三名被告辩护,分别判处一个4年,两个缓刑);
31、关于共犯实行过限的成功辩护(合肥市,故意伤害致死判处缓刑案);
32、黄山市建市以来涉案毒品数量最大的贩毒案(唐勇骏贩卖、运输毒品案,一审死刑,二审死缓);
33、绝境求生之辩(合肥教师新村杀人碎尸案);
34、淮南行政执法局长被害案(尹良光故意杀人案,被害人代理,检察机关接受律师意见将故意伤害改为故意杀人,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缓,二审维持);
35、中厦林业诈骗案(王执权诈骗案,检察机关接受辩护人意见将诈骗罪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9年);
36、2010年安徽省贩毒第一案(涉案海洛因重达50公斤,一审、二审均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郭会五死刑);
37、协警被碾压案(合肥市,罗国华故意伤害案,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38、副厅级官员受贿案(省高院,方某受贿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二审发回重审);
39、合肥美少女周岩毁容案(陶汝坤故意伤害案,周岩的代理人);
40、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受贿案(琚某受贿案,一审判有期徒刑十二年);
41、省直某国有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受贿案 (李某受贿案,受贿54万,一审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报最高院核准);
42、省直某厅官员贪污案(熊某贪污案,指控贪污72万,一审认定贪污4万,私分国有资产52万,另20万不构成犯罪,分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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